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簡-1557-2024110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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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美子 送達代收人 張佳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Timothy Seeber、Joanne Seeber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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