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3-中簡-1568-2025022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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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莫梅 徐頴增 徐佩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於原審已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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