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EV-113-中簡-1591-2024101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黃子珏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113年9月6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3年5月20日終止委任) 被 告 許惠雯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8,546元,及美金6,227.76 元,嗣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具狀擴張為新臺幣577,73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