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EV-113-中簡-1607-202410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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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林大發 被 告 蘇原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於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民事判 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停止條件,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故法院應就先位之訴先為審判,必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倘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而備位之訴有理由時,即應於主文就無理由之先位之訴部分為駁回之諭知,再就備位之訴部分為如何准許之諭知,以明確賦與原告就敗訴之先位之訴、被告就敗訴之備位之訴,分別聲明不服之機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220地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先位聲明部分無理由,業經本院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理由敘明,惟未惟主文諭知,因該脫漏之部分早已經辯論終結,依上開說明,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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