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簡-1633-2024101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林亞蓁 被 告 神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在超過新臺幣59000元之部 分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 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另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4之1第1款、第384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 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 │ (民國) │(新臺幣)│(民國)│ ├─────┼────┼───┤ │111.07.26 │109000元│ 未載 │ │115.05.11 │ 30000元│ 未載 │ └─────┴────┴───┘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