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簡-1742-20241128-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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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抗 告 人 林春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兆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