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簡-1758-202410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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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蔡景昌 被 告 林琤紘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請求保險理賠不足之新臺幣 88萬元,則保險理賠究係損害填補或依當事人保險契約所為之理賠有究明之必要;另請求租車代步部分,因與保險理賠有關,亦有查明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