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3-中簡-1783-202411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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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名櫞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秀寬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 第17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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