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3-中簡-1793-202503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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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采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俊彥、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間請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07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28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