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EV-113-中簡-1809-20241209-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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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葉○齊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葉○智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澤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兼上一法定 代理人 李○文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陳○菁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業於上訴期限20日內之民國113年10月8日提起上 訴,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期限為113年10月6日,遲誤上訴期間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再次核閱其送達證書後,原裁定認定日期確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