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EV-113-中簡-1870-20250324-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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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抗 告 人 林大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 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