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3-中簡-1884-2025011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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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瑩然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宜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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