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EV-113-中簡-1898-2024101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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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怜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萬062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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