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EV-113-中簡-1898-20241202-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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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王怜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