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EV-113-中簡-1933-20241118-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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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林宸宇 被 上 訴人 蘇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上訴未繳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 3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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