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3-中簡-1953-2025011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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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53號 原 告 簡有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蘇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5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對系爭 債權之原因事實有所爭執,此部分尚待釐清確認,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三、本件被告於審理期間雖已陳報系爭債權之申請書及債權讓與 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惟該申請書部分資料遭遮掩隱匿,無從清楚辨識,被告應儘速查明並補陳該申請書完整版(無隱匿遮掩)之影本為憑,以利兩造當庭確認釐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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