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簡-1966-202410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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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莊區五權一路9號5樓之4 法定代理人 黃聿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龔驥群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3段31巷120號             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馥特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第一項聲明主張被上訴 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685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第二 項聲明主張被上訴人應自113年3月24日起至上訴人喪失臺中市南 區頂橋子頭段8663建號建物(下稱8663建物)共有權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24日,就所管理系爭停車場之當月份停車位收益扣除必 要費用後,以每月10萬元為基準,給付以上訴人權利範圍1萬分 之426計算之金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8萬7561元(18萬6851元+1 0萬元×1萬分之426×30分之5=18萬7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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