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EV-113-中簡-1990-20241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8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113 年10月11日,將原戶籍自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遷至桃園市○○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該次辯論期日未對被告戶籍地依法送達,為免送達程序不合法衍生爭議,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