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3-中簡-2071-2025032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翊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翊庭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