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簡-2106-202410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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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原 告 陳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賢鳳(已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聲請選任被告陳賢鳳遺產管 理人之書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賢鳳於起訴後死亡,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被告陳賢鳳之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始得續行訴訟程序。是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聲請法院選任被告陳賢鳳之遺產管理人,及載明同意負擔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費用,並提出上開聲請證明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