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3-中簡-2141-2025031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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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41號 原 告 張麗燕 被 告 力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14 日宣判。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毀損部分,因該車輛係屬第三人所有,本院前已於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諭請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到院,原告於114年3月7日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