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簡-2157-202411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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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梁晶晶 被 告 蘇博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下午2時6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原告準備書狀(一)於10日內就請求標的(二)部分提 答辯狀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