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簡-2167-202412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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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李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俊彥 被 告 洪宗信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以他訴訟即原 告對被告提起確認界址事件之結果為據,以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而該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承前所述,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