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3-中簡-2192-20250325-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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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淑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43 9元(計算式:原審請求3,135,898元-第一審法院命給付金額555 ,459元=2,58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