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EV-113-中簡-2201-20241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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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施紹鈞 被 告 吳美丹(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莊雅婷(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莊詩惠(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思翰 複 代理 人 傅廉凱 追加被告 莊金晟(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曾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莊𫀞濃於民國113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除已拋棄繼承之莊 金潼外,尚有吳美丹、莊雅婷、莊詩惠、莊金晟及莊雅雁,惟原 告僅以吳美丹、莊雅婷、莊詩惠、莊金晟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漏未以莊雅雁為被告,應追加莊雅雁為被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