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EV-113-中簡-2201-20241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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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施紹鈞 被 告 吳美丹(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莊雅婷(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莊詩惠(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思翰 複 代理 人 傅廉凱 追加被告 莊金晟(即莊𫀞濃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曾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莊𫀞濃於民國113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除已拋棄繼承之莊 金潼外,尚有吳美丹、莊雅婷、莊詩惠、莊金晟及莊雅雁,惟原 告僅以吳美丹、莊雅婷、莊詩惠、莊金晟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漏未以莊雅雁為被告,應追加莊雅雁為被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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