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EV-113-中簡-2281-2025010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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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AB000-H112200(甲女) 被 告 江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 刑事案件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