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簡-2288-2024121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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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