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簡-2290-202410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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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梁九允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黃初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在 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調閱查悉系爭車 輛BRM-5908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係「勝隆電化製品行」,並非訴狀所載之原告陳建州,是本件財產損害部分之被害人究係「勝隆電化製品行」或「陳建州」,抑或係「勝隆電化製品行即陳建州」,此部分容有釐清之必要。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原告如認本件應更正起訴狀所載原告,應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前遞狀補正,並將繕本送達被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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