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3-中簡-2290-20250110-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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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隆電化製品行即陳建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初恭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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