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3-中簡-2302-2025032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耕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