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簡-2308-2024111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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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嵐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 第三項:「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 產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9號純銀水缸三個返還原告」,有民事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0 純銀水缸 3 個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