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EV-113-中簡-2323-20241209-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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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洪秋雲 被 告 洪楊郁菁 楊正國 楊杏對 楊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楊賴滿之繼承人或遺 產管理人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以被告為債務人楊賴滿之繼承人為由而提起本 訴,惟被告均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告自應以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爰裁定命原告具狀補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