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EV-113-中簡-2345-20241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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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劉玉英 被 告 周敏芳 兼訴訟代理 人 陳雅菁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本件仍應有再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 3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 另通知。原告應攜帶配偶生前榮民身分之相關資料到院,被告陳 雅菁應攜與被告周敏芳之租賃契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