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車位原狀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簡-2399-20250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原 告 洪秀玉 訴訟代理人 藍尹圻 被 告 劃江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東輝 訴訟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吳秉翰律師 劉旻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車位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00分至門牌 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履勘,另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回復車位原狀等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4年1月 1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3日下午5時宣判,惟關於兩造所提訴訟資料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履勘以及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   ㈠原告應具狀陳報究竟主張台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房 屋所附屬地下二層之編號第40號汽車停車位回復原狀至250×600(公分)之範圍為何?應塗銷劃江山社區地下二層哪幾格停車格,又該些機車停車格如何妨礙原告編號第40號汽車停車位權利之行使。   ㈠被告應具狀陳報劃江山社區大樓地下一層、地下二層停車 場竣工圖面,以及當時車位劃設之情形,社區其他住戶與勝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含車位圖)。若停車場竣工圖面與使用現況不符,被告之依據為何?被告所稱原告自應受所有權人之默示分管契約具體內容為何? 五、綜上,兩造各就上開事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 正,如未遵期補正,本院不再闡明且在調查全部證據資料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後,可能為不利於特定一造之認定,又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調查必要,爰取消114年1月23日宣示判決期日而再開辯論,並指定如本裁定主文所示期日進行履勘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