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EV-113-中簡-2425-202411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廖美琳 被 告 鄭東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