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EV-113-中簡-2425-202411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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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廖美琳 被 告 鄭東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