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EV-113-中簡-2498-202410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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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瑩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319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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