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EV-113-中簡-2523-2024101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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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張雪英 訴訟代理人 李杰 被 告 仕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琼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經通知未到庭,經本院為一造辯論終結,惟其於同日下午遲到30分鐘始報到,並提出答辯事由,有查明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