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V-113-中簡-2535-202411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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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陳芷涵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qoo」為被告,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經 本院向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會員之基本資料,已獲回覆,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予以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