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3-中簡-255-202501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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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秋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