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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簡-2589-202410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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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89號 上 訴 人 葉雪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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