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3-中簡-2608-2025031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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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璟陽安 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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