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簡-2627-20250226-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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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 上訴 人 陳緹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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