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簡-2637-202410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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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劉惠玲 被 告 黃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