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3-中簡-2642-202501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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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42號 原 告 陳昱勲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 法定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5,000元及法定利息。核原告前開訴之聲明之變更,為訴之聲明之減縮,於法並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宥閎 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李雅惠背書,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發票日民國113年1月25日,票號QN0000000,面額50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1紙,然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而未獲清償,被告宥閎公司既簽發系爭支票,並經被告李雅惠背書於其上,被告二人應對原告依票據文義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辯 稱略以:系爭支票係被告宥閎公司之前負責人阮厚勝所處理,被告李雅惠並不清楚實際借款金額為何等語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宥閎公司所簽發、被告李雅惠背書之系 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真正。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李雅惠前對原告提起重利告訴, 於偵查中自承其與阮厚勝於112年10月15日在彰化縣某統一超商向原告借貸100萬元,然因原告預扣6萬元做為第1期利息,實際僅收受94萬元,阮厚勝並開立「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100萬元支票作為債務擔保,嗣被告李雅惠與阮厚勝於112年12月28日還款50萬元,餘款50萬元債務部分,則換開系爭支票以換回原先開立之100萬元支票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74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不清楚借款金額為何等語,洵無足採。 ㈢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 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甚明。原告持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而被告2人既然分別在系爭支票上擔任發票及背書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就系爭支票對執票之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405,000元,自無不合。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定有明文,是原告本得請求被告給付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惟原告僅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後之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4日起(司促卷第59頁)之遲延利息,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5, 000元,及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