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簡-2664-202412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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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64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黃美華 被 告 鍾介中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下午2時16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具狀陳稱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後之113年11月19日於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93號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移付調解後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在案,原告並於調解筆錄中表示對於被告其餘請求權拋棄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刑事庭調閱調解筆錄及113年度簡上字第393號於113年11月19日之審判筆錄,兩造確有成立調解之情事,此有上開調解筆錄及審判筆錄影本存卷可查。則本件原告之請求權是否仍存在,容有調查之必要。 四、另請原告斟酌本件是否仍有繼續訴訟之必要,如有必要,請 具狀說明本件與上開刑事案件調解案件有無關連,如認無繼續訴訟之必要,請自行審酌是否撤回本件訴訟,並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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