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簡-2778-202411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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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 原 告 吳昕頤 訴訟代理人 林松柏 被 告 卓牧德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1月1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205 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2,383元,扣除原繳納之裁判費28,918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4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