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簡-2788-2024110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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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江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16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係「被告應給付原告臺幣(下同)468,169元,及自起訴狀到院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68,1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3年3月19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 嗣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100萬元,約定期限為4年,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未按期攤還本金或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88按月固定計付,倘有延滯繳款紀錄2次以上時,利率自動調整為年息百分之19.95計付利息,按日計息,迄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止。詎被告事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渣打銀行業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8,1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專案申請書、分攤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25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民法第4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5條亦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468,1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合法公示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9月23日(本院卷第37-39頁之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468,169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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