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3-中簡-2794-2025032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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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天祐即楊海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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