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簡-2817-20241106-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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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佳芬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