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EV-113-中簡-2893-2025010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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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原 告 晉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址同上 被 告 黃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㈠本件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由訴外人文勝有限公司得標買受,原告於何時自文勝有限公司取得系爭建物產權(事實上處分權)?取得原因為何?請於文到二週內具狀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㈡系爭建物租約提前終止日為何?除已提出之照片外,並提出 相關終止契約通知被告之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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